數位落差與中東歐及台灣社會發展

2020-06-26

施富盛 ∕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AI人工智慧的發展奠基在三大技術領域的進展,其一為人工神經網路(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其二為巨量資料(Big Data,大數據),再者為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與學習。其中,人工智慧與巨量資料領域所衍伸的資料科學 (Data Science)更是相關研究領域發展的核心。而伴隨著網際網路科技,尤其4G通訊技術的普及,以及5G時代的即將來臨,網路、數位化、資料銀行(Data Bank)所建構起的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即將支配人類未來的經濟活動。

因此,台灣政府即已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政策,亦即所謂的「DIGI+方案」;而歐盟更針對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先後於2015年前後提出「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戰略,於2016年提出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針對個人資料的(商業)運用提出規範。上述政策的提出,凸顯出數位經濟時代下,強而有力的(國家)政府(State)或國際組織對於數位經濟的介入與規範,以規定數位時代下的社會秩序。

然而此類「數位控制」(Control Theory ),或說「數位反烏托邦」(Cyber-dystopianism)的社會發展論述,遭遇了「區塊鍊」(Blockchain)技術的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數位烏托邦」(Cyber-utopianism)的挑戰。看似區塊鍊技術將能協助人類將社會發展帶領至無政府主義式的去中心化、去權威化,自由解放的時代。然而俄羅斯企業家 Pavel Durov的Telegram區塊鍊開放網路(TON)募款計畫於今年5月遭美國證交會(SEC)宣告違法,為區塊鍊發展帶來重大挫折。此外,數位時代下的個人資料,就歐盟立場為個人隱私權,須保護;而就美國市場,此類資料應屬企業所擁有之財產權範疇,這之間的矛盾,更將影響未來人類社會數位經濟發展,以及更具體的,產業轉型的路徑。台灣,該靠哪邊站?

然而,無論是數位化國家,亦或是數位經濟的發展,均有賴於全體人口的數位轉型,因此,早在1990年代,學者即已提出「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的概念,意指數位轉型會因不同國家、區域之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條件有所差異。而此亦為人文社會科學在資料科學運用的末段中可協助進行判讀與詮釋之外,更可為人類社會發展數位化與社會不平等之間提出分析與反省之處。

所謂的數位落差,在1990年代前後,所著重的是「資訊近用」(Information Access)的不平等。學者通常關注的是網路、資訊科技在家戶運用上「量」的落差。例如電腦擁有率、網路連接率、上網時數等指標。而資訊近用的落差,在多數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於教育部門進行大量的資源投入後,或可稍作平衡。故而,1990年代中期以後,數位落差更被聚焦於所謂的「資訊素養」(Information Literacy)面向。一般而言,學者多由四個層面來分析資訊素養,其一為傳統素養,其二為媒體素養,第三者為電腦素養,以及,網路素養。換言之,資訊素養強調的是個人利用網路資訊進行資料搜尋、篩選與分析,尋找答案,達成問題解決、方案提出之能力。然而,在工業4.0,以及5G通訊技術的挑戰下,資訊(網路)素養,已無法充分滿足液態社會(Liquid Society/Modernity)及數位/資料經濟之所需。故而,「數位習癖」(數位慣習 Digital Habitus)成為了更新的關注。數位習癖更多著墨於數位世界的身分與認同之建構,具體的影響了社會行動者的消費行為模式、企業行銷模式,甚者更進一步改變了產業結構、全球價值鏈 (GVCs的重組。

而數位習癖的養成,可以從個人行動者,以及企業文化兩方面來著墨。個人數位習癖的養成所牽涉到的是人口的轉型,包含了勞動人口及消費人口,甚至亦牽涉到數位政府政策、公民參與,以及公民社會之建構。然而就數位人口轉型,台灣多著重於國民教育、職技教育與數位政府及數位人權政策。在這之中則存在著台灣內部的城鄉差距。而根據歐盟境內最新的研究,歐盟內部同樣存在著工業先進國與轉型國家(Transitional Countries)的差距,而具體呈現在性別、年齡及勞務型工作者的類別中。就歐盟的研究觀點,數位轉型過程中上述「脆弱者」(Vulnerable Group)是必須被具體標定且保護、協助轉型之對象。在政策上,以個人生涯發展為本的終身學習則是政策重點。而這樣的脆弱者,在區域發展差距面向上,多集中在歐盟內部的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希臘等地。就歐盟而言,人口的數位轉型,重點在於將個人轉化為能在生產、消費面向上能鑲嵌至數位經濟中之個人;而就台灣而言,部門的劃分則過於明顯。

而在企業文化面向上,數位經濟模式、資訊素養等面向,對於跨國公司(MNCs)而言應為早已優先布局之議題。然而,台灣與中東歐國家在產業結構上,均屬工業後進國。跨國企業並非為這些國家、地區的經濟主角。相反的,中小企業,反而是台灣與中東歐國家的經濟主體。然而中小企業通常較無能力投資於研發,以及自身企業結構之轉型。故而,國家對於數位轉型的介入,反而是這些國家中小企業轉型之關鍵因素。因此,在個人及企業文化的數位習癖培養,進而消彌區域數位落差,中東歐與台灣之間或存有多項可比較之處,更待我們後續進一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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